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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调整生效 产前检查结算标准增至1200元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7-6-25 19:29:12 人气:

  “市内一、二、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调整至1200元。”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经过20余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调整于4月1日正式生效。

  新调整的内容主要包含“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与“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两块。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方面,其中,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核付生育津贴。据悉,调整前的产假为15天。可见,新调整的标准做了更为灵活的,也给了参保人休产假的浮动区间。

  不仅如此,新调整的标准还进一步,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意见或产假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核付生育津贴;产假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核付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这比原标准多出33天的产假,原标准仅为42天。产前检查结算标准方面,新调整的标准,市内一、二、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

  市社保局还表示,除了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广东省人民令第20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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