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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新政亮点:全额资助低收入等参保医保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6-2-13 18:17:53 人气:

  摘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4日,省民政厅举行,介绍这项医疗救助新政的亮点......

  金投保险网(http:/)2月5日讯:广东医疗救助政策实现重大突破:首次从全省层面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首次门诊救助比例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首次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对象看完病,只要付自己经过医保、医疗救助减免之后应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即可,实现“一站式”结算。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省办公厅转发相关通知。4日,省民政厅举行,介绍这项医疗救助新政的亮点。据悉,《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

  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救助

  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介绍,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进程中,省委、省高度重视“病有所医”问题。《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将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实施意见》围绕“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的目标,在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住院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部分举措在我省一些先行先试地区已经开展。从全省层面上看,《实施意见》实现了8个“首次”。

  《实施意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首次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不仅包括广东户籍困难群众,也涵盖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人口。

  首次实现城乡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统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的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完全一样的医疗救助。据悉,低收入救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上限的困难群众。

  免收低保人员住院押金实现“零门槛”

  首次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具体是: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有效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利用商业保险服务网点多、专业化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层次、更快捷的服务,提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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