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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20-12-14 18:28:34 人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2)管理服务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及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分发疫苗及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地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二)在《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0%的接种单位纳入检查范围,抽取的接种单位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范围。

  (一)部署阶段(8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9-10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dvdes-688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11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4)分别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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