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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期间离职 公司拒付生育津贴被驳回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7-9-25 15:09:54 人气: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因员工自行提出离职导致缴费期限未满而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足部分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

  晓月(化名)于2015年4月12日进入S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签定有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开始,S公司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轨方案为晓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016年8月6日,晓月生育,并休产假128天。2016年11月2日,晓月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该中心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载明,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为3576.80元,晓月本次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为6362.70元,用人单位先行支付金额为8907.70元。

  2016年11月21日,晓月离职。S公司为晓月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1月。离职后,晓月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贴8907.70元,公司以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承担不予支付。

  为此,晓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贴8907.70元。今年1月2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晓月的申请。S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S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承担,公司先行支付的条件是能从社保领取。现晓月未达到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由于她的原因造成无法向社保基金理赔,且晓月是自行离职,公司无任何,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生育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第七条、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无需有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本案中,晓月作为生育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特别》的特殊劳动,晓月在S公司生育当月并未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足部分应由作为职工所在单位的S公司先行支付。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明确载明S公司应先行支付生育津贴8907.70元,故晓月的主张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进一步指出,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支付。至于离职女职工再就业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向再次申领的劳动者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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