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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赢家理财重大疾病保险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7-2-13 13:34:34 人气: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于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对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仅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后的与增加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于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对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仅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与增加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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