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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7-9-3 9:14:17 人气:

  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规范_工作总结/汇报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

  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 健机构。 第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 42 天,医 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 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 婴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 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中有 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 选择在 7-9 月、年龄在 24—29 岁;孕前 3 个月至孕后 3 个月口服叶酸 片 0.4mg 每日 1 次预防胎儿畸形。(二)孕早期(孕 13 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 期每 4 周检查一次,孕 28 周以后每 2—4 周检查一次,孕 36 周以后每 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 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 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 超。 (2)检查:ABO、Rh 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发现妊娠合并症, 及时治疗。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 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 8—20 周时知情选择进行 21 三体综合征和神经 管缺陷筛查, 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 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6、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 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三)孕中期(孕 13—28 周)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 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 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 (1)孕 16—24 周 B 超筛查胎儿畸形,主要诊断包括无脑儿、 脑膨出、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四肢严重 短缺、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致命畸形,发现畸形者,及早终止妊娠。 (2)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劝其在孕 20 周时到上级 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诊断。 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⑤年龄35 周岁的; ⑥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孕 24—28 周糖尿病筛查。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 或巨大儿。 5、对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产前 保健, 进行 CD4 细胞等 HIV 相关检测, 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 药物进行阻断治疗。 (四)孕晚期(孕 28 周后) 1、常规产前检查,注意有无下肢、静脉曲张,了解胎儿宫内 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必要时复查肝功、肾功,B 超及 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动员住院分娩。 5、进行家庭监护(数胎动)指导; 6、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 7、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 容,让孕妇充分了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和要求,指导孕产 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产时保健 做到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 产;基层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会阴,避免产伤,预防 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 2 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 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保健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8)指导母乳喂养,“三早”,即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 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 (9)HIV 感染孕妇由其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 式,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操作。 三、产褥期保健 (1)分娩后按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 3 天内、产后 14、28 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 情况, 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产后 42 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访视内容: ①产妇: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 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②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呼吸、睡眠、 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 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 (5)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对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六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高危妊娠应在《孕保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 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中度高危妊娠由二级助 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诊治。 4、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 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 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 (转诊) 卡”, 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5、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 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6、督促住院分娩。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医疗保健机 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保健 机构协助追访并督促住院分娩。 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 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卫生 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 1、《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 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 《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 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 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 产后 42 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 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 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 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 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 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行鉴定。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与协调。 2、按《实施办法》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 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 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 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 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 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 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 3、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 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 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 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 5、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 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每年应 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 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早孕妇女 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 负责产后 42 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 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 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 及阻断艾滋病母婴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 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 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监测资料;认真填 写监测报表并及时。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 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 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 踪;负责产后访视等。 3、参加区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级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并定期。 第十 村级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 《孕保册》 。 2、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时间及时。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 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 42 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 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 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 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 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册、定期产前 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调查研究, 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 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 理质量。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 服务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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