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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文件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3-19 0:55:34 人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特推行免费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实行免费婚前与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是我市重大公共卫生策略,旨在形成积极、部门密切协作、群众自觉参与的格局,减少出生人口缺陷,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

  二、服务对象、项目、机构及流程(一)服务对象。1.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珠海市的准婚人员,时限为登记结婚前1个月内,每对准婚人员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服务。2.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具有珠海市户籍或配偶为珠海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以及具有珠海市暂住证一年以上、符合生育政策的非本市户籍的孕妇。(二)服务项目。1.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透视,血、尿常规化验,ABO血型检测,肝功能三项,梅毒筛查,地中海贫血初筛,艾滋病抗体初筛,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蚕豆病)筛查;女性还包括风疹病毒IgG抗体检测、分泌物常规检测(滴虫及霉菌检测)。(2)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2.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服务。(1)5次孕期保健常规产检。包括称体重,测量身高、骨盆、血压、腹围和宫高,手测胎位,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听诊胎心等基础孕检服务,以及孕期保健咨询、营养指导、建卡建册和档案管理等服务。(2)孕期辅助检查。包括黑白B超检查1次(孕16-18周)、唐氏筛查、空腹血糖检测(孕26-28周)。(三)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婚前医学保健、助产)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四)服务流程。1.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1)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的人员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的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小一寸个人免冠彩色近照(男、女)各2张;(3)填写好的《珠海市免费婚前(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份,《申请表》可到居(村)委会、免费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或婚姻登记处领取,也可到“珠海市卫生局”网站(下载。2.审核:申请人携以上材料到女方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如女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则到男方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本人及配偶均非本市户籍的孕妇则到暂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审核资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3.接受服务:申请人携以上资料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属辖区或居住地所属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

  三、运行机制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实行组织、部门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的运行机制。(一)市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文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从业标准、机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确定并公布承担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二)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实行区域划分,由市卫生局按照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所属区域确定。申请人到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属辖区(本人及配偶均非本市户籍的孕妇则到暂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所属辖区)的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免费服务,充分发挥区、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功能。(三)建立全市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对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机构实行电子网络化管理,实现实时信息交换和共享。(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进行季度及年度考核,依照季度考核结果由各级财政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支付费用,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资格。

  四、部门职责(一)各级要充分认识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纳入公共卫生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要制定本区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实施方案。(二)卫生部门要对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准入、监督和管理,组织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职业,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部门协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在居(村)委会建立基层宣传队伍,发动全社会参与;建立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信息及其相关卫生指标的监测网络,定期分析,为提供决策依据;统一印刷和发放《申请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孕期保健卡册等。(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联合卫生部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明确经费使用内容及拨付流程;定期开展本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四)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向准婚人群宣传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的重要性,动员其主动参加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协助发放《申请表》、派发婚检宣传资料。(五)妇儿工委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级妇联阵地的优势,与卫生部门一起,组织培训基层妇女干部,使之成为一支最贴近群众的宣传队伍;同时通过妇女学校等途径在广大妇女中大力宣传有关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的目的意义及开展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的相关政策。(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指导基层计生干部向辖区内的准婚人群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发放《申请表》及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婚育学校和各地计生宣传专栏,大力开展婚前医学保健、孕期医学保健及优生优育的宣传培训;动员和指导计划怀孕的妇女和孕妇前往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服务。(七)街道办、镇和居(村)委会要积极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对要求审核的申请应在当日内完成,同时积极与对口的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设立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按受检者户籍或居住地所属的地域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试行期所需经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全面实施后第一、二年的经费分别按照市区财政7:3和6:4的比例分级承担,第三年以后按照市区财政5:5的比例分级承担。各级专项经费分为医学检查经费、宣费及办公经费。医学检查经费实行“季结季清”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考核合格的婚前和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按比例拨付经费;宣费和办公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主要用于社会宣传活动、宣传资料及相关表格的印制、基层工作队伍组织管理和培训、监督检查、季度及年度考核评估等。

  六、实施步骤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一)试行期: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机构限于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二)实施期:在试行期取得工作经验、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后,200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七、考核评价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实施工作的考核要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年终由市卫生局牵头,联合财政、民政、妇儿工委和人口计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区该年度实施免费婚前及孕期医学保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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