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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孕产期的法律知识都在这!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9-2-24 10:58:50 人气:

  劳动方面的法律如果不能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利益,要么是对劳动者压榨过深,要么是导致企业因用工成本等原因无法运行而关门大吉。

  某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

  首先,这家单位自行制订规章制度让员工按号排队生育,违者辞退。这确实违反现行法律,也职工的生育权。因此闹起纠纷不管是仲裁还是法院,单位只能败诉。这一点法律上目前没有争议。

  但是我对这个单位并没有的感觉,作出这样的也是情有可原。从历史渊源上讲,以前单位配合晚生晚育时,对生育作出性的甚至生孩子先申请早就成了习惯了,现在国家鼓励生育二胎,这家单位为什么没跟上形势呢?可能也是,刚刚放开二胎这段期间多少年的生二胎期望可能都集中爆发了,而这种幼儿园女员工比较多,如果真的扎堆怀孕,估计幼儿园的工作一下子就得停滞。新聘请老师?那生育后的职工要求上岗工作岗位去哪儿找?

  劳动方面的法律如果不能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利益,要么是对劳动者压榨过深,要么是导致企业因用工成本等原因无法运行而关门大吉。制订这类违法生育规则的企业,其实就是在赌员工不愿意惹麻烦而自愿遵守非法规则。

  1、从法律上看,幼儿园会败诉。幼儿园自行制订规章制度让员工按号排队生育,违者辞退。这确实违反现行法律,也职工的生育权。因此闹起纠纷不管是仲裁还是法院,单位只能败诉。

  2、从实际情况来看,幼儿园基本都是女职工,若扎堆怀孕,势必会影响到工作,才导致园方出此下策。幼儿园主管并没有恶意,实乃无奈之举。

  3、二胎政策放开以来,确实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家庭之间的,员工和单位之间的,那么如何平衡这些矛盾是整个社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产假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线年各省市在执行上述时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结果都大于上述,地区产假1年】

  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以下内容需要引起广大孕期妇女同志注意,如果存在下面这些情形,单位依然可以辞退你,且不用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也不在之列。

  有些单位会把迟到几次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明确写进了员工守则,所以准备怀孕的职工要特别注意避免“触线、在试用期间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因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了特殊,但的范围并不及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怀孕女职章泽天高考成绩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5条及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按有关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7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9条、第10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取消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有关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劳动特别》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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