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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视频到底是向家人还是痛得下蹲?你怎么看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8-6-6 21:50:42 人气:

  今天,事情又有了新的进展,医院发布了最新说明,并附上孕妇死前的视频截图,称产妇曾,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随后,家属方表示,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9月5日,榆林市机关勘查认定系。同天,青年报、梨视频均采访到孕妇家属,所说情况与医院表述不符。

  ◆2017年9月6日上午,坠亡产妇丈夫的堂哥延力(化名)表示,对于榆林一院的二次声明,家属不认可。延力说,中产妇不是,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要求产。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9月5日,榆林市卫生计生局党组、副局长高治中介绍,该局对产妇马某死亡事件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向榆林市进行了报告。机关勘查认定系。现在正在进后工作。

  绥德县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目前已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马某系自亡。该局在召开座谈会上,向患者和医院口头通报了上述结果。

  事发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该院微博消息称,8月31日,该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某坠楼身亡。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跳楼身亡,随后网络出现相关不实网帖。为正视听,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产妇马,女,26岁,身份证号6127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均被家属。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院对产妇的不幸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对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

  延先生告诉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产。”延先生表示,“做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产。打完电话,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产妇生母讲述细节:下午6点多的时候她(产妇)起来,走到丈夫面前说疼痛要忍不住了,说是她要产了。

  产妇生母:当时他的意思是你回去,说剖,我们都说是问大夫有没有必要产,大夫说到了正常能生产的时间了,可以顺产,让我们把她劝回产房去。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采访监督。为进一步事实、还原事件,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产妇马,女,26岁,身份证号6127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均被家属。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内调查组,要求相关当事人全力配合门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改变生产方式。

  3. 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 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2.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教活动场所等。”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我院始终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

  9月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丈夫的堂哥延力(化名)。对于榆林一院的二次声明,他称,家属不认可。延力说,中产妇不是,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要求产。

  延力称,产妇两次出产房时,说的是“我疼的撑不住了,跟医生说一下”。她不小心蹲在地上时,其丈夫延斌(化名)立马去扶她,但当时旁边的待产家属好心提醒说,让产妇先在地上先缓一缓再起身。“我堂弟当时就跟医院说了,不行咱就产。”延力说,“但两个医生检查后都说不用产,马上就生了,还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

  就院方声明中“家属两次提到能顺产就顺产”这一细节,延力告诉记者,8月30日住院签“顺产协议”前,堂弟延斌询问了医生“生产过程中出现状况时,还可以再产吗?”医生回答说可以。延斌听完便签了字、按了。

  此外,事发后,有网友质疑家属“出于省钱或风俗的考虑,不顾产妇身体顺产”,对此,延力告诉记者,“我们没有这种考虑。我们开始选择顺产,是觉得对孕妇身体损伤小,产妇后期恢复快。产对身体损伤大一些,所以在8月30日我们说了‘能顺产就顺产’这样的线日下午,我们说的的确是‘不行咱们就去产’。”

  随后,记者联系了榆林一院的杨院长,询问坠亡产妇的主治医生能否公开发声。杨院长称称,涉事的两名医院目前正在接受调查。9月6日上午,记者致电榆林市卫计局,工作人员称,已有人员介入调查“产妇马某在医院坠亡”一事。

  对此,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事件中,医疗机构应将孕妇生产过程中的病况和风险向孕妇本人告知,由孕妇本人对医疗方案作出选择,并自行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书。家属意见与孕妇本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该以孕妇本人的意见为准。

  而事件中,医院向孕妇家属告知,孕妇本人的意见,明显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了孕妇的知情权和医疗措施的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董晓飞说,在临床操作中,如果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本人对整个医疗行为具有绝对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和决定权。而作为患者的近亲家属,也具有这些。

  “院方会把相关情况告知患者及家属,会尊重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共同意见。如果患者和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通常会他们沟通协商,达成统一意见。”董晓飞说,如果患者和家属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且又比较紧急的情况下,院方还是应优先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

  剖宫产是有指征的,疼痛并不是不能顺产的理由。如果经医生评估,认为待产妇有自然分娩的条件,那经过合理的干预,通过医生、家属、待产妇共同的配合和努力,一般都是可以顺利分娩的。

  但是,如果已经明确孕产妇的条件不适合顺产,比如胎位异常、头盆不对称等情况,却还要一味追求顺产,反而会让孕产妇和宝宝都造成。可能会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也会引起孕产妇子宫破裂,导亡。

  关键是要专业医生来判断和评估,哪些有剖宫产的指征,医生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孕产妇的分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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