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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8-5-15 6:17:57 人气:

  决定对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于申报期内,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的业务办理功能中“工资申报”直接修改上传工资,工资修改完成后,通过“报表打印”功能,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网上申报)”和“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网上申报)”,经审核盖章后,送医保中心窗口受理。若退休人员养老金需要修改,应一并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

  (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1.参保单位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做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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