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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取消生育间隔期 具体时间为9月29日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4-11-1 18:52:41 人气:

  《决定》出台前生育者属违法

  日前,取消“生育间隔期”,这一具体从哪天开始执行备受关注。近日,自治区卫计委下发《关于界定生育间隔时间的通知》,明确这一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即从自治区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取消生育间隔期的。

  该通知明确,凡在《决定》公布之后,符合《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决定》公布之前,不够生育间隔期的(按出生日期计算),属违法生育,按照原《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依法处理。

  根据最新修订的《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七类人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再婚夫妻。

  据了解,施行生育间隔期政策30余年来,对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形成的压力和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区符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南部山区8县区农村少数民族)子女条件的育龄妇女共约19万人,预计取消生育间隔期后,人口出生可能会出现短期内“堆积”现象,但将在3年至5年内逐步“消减”并趋于稳定,全区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仍然可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的14‰和9‰以内。(记者 尚陵彬)

  来源:日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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