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
防病优生
女性早孕
怀孕常识
孕前营养
孕中保健
孕期疾病
孕期饮食
孕期保健
分娩保健
临盆待产
分娩时刻
产前诊断
产后保健
靓丽重现
产后心理
产后保健
月子饮食
宝宝保健
育儿心理
婴儿期
哺乳知识
母婴交流
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20-4-25 17:20:13 人气: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六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

  第十八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条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二十一条 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第二十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魏优旃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球墨铸铁管生产厂家http://jinyuandaguanye.51sole.com,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