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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2-14 8:54:55 人气:

  香野春色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使得高龄、经产妇、患有基础疾病的孕产妇不断增多,孕产妇生育风险和所生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趋于增大。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改善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等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更好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原有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基础上,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突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做好与国家文件要求的衔接。将国家近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融合其中。二是做好与本市相关文件的整合。将本市近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报告管理、助产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等相关文件一并整合。三是进一步强调了关口前移、全过程管理。在保持《规范》延续性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补充强调了孕产妇及家庭健康教育、不宜继续妊娠管理、危重孕产妇分级评审等早期预防、干预措施,以及产褥期保健等全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助产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非助产医疗机构)。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产褥期全程系统保健服务。具体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孕前系列保健服务;孕情监测、早孕保健与妊娠风险初筛;孕中晚期保健、孕期健康评估、重点孕产妇分类管理、产前诊断等孕期全程监护、咨询、保健、指导;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指导和支持自然分娩;对产妇从分娩结束到产后42天进行的产褥期保健服务、指导和健康状况评估等。

  优化了孕前、孕期、产后等孕产妇健康管理内容,强调了对产后出血、感染、产褥期血栓等孕产妇要重点加强早期预防和管理;增加了产褥期风险评估管理和有针对性地宣教指导。增强了孕产妇风险评估为高风险产妇的产后家庭访视的具体时间及要求,强调开展产后风险筛查评估,对发现有异常情况者进行指导,对高风险产妇督促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做好随访。强调了对“不宜继续妊娠孕妇”的属地化保健管理相关要求等。

  提出了包括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质量评价指标及保健管理指标、建立健全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等与孕产期保健服务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机构的内部质控和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外部质控等日常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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