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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薪水不低于最低工资8成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8-12-30 17:41:05 人气:

  扬子晚报讯(记者仇惠栋)江苏省法制办24日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草案)》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版草案在第一版基础上有所微调,哺乳假的工资待遇明确为不低于最低工资8成。

  这份针对女职工劳动的特别,在国家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孕期假”:一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二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三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令人关注的是,这三种新增加的“孕期假”针对人群是怀孕头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孕妇,也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记者注意到,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三个假上延续了此前版本的表述。

  在对产假的表述上,这次的草案有所调整。维塔斯发律师函第一版草案的表述沿用了此前的惯常表述:生育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而第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区分了不同的情况:“生育的,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去年安徽等地出台女职工劳动特别时,写入的“痛经假”曾经引起社会热议,实际上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办法》中就有了相关。在此前一版的征求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不得安排国家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记者注意到,在这次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条款上有了微调,痛经假可以休公假1至2天。

  对于“哺乳假”的,此前一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这次新版的征求意见稿得更加明确: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www.hengpun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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